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李先生在穿行某饭店停车场南侧出入口的人行横道时,被停车场出口落下的挡车杆砸伤头部,后被路人送医处理。事后,停车场管理公司表示可以赔偿基础的医疗费。李先生认为,事发地点无人员管理、无安全警示、无阻隔行人的措施保护,事发时也未能及时救助,该饭店存在管理漏洞及安全隐患,对事故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4万余元。饭店辩称,己方未实施侵权行为,停车场由其他公司实际管理,李先生起诉主体有误,申请法院追加停车场管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,李先生受伤是因跨过机动车减速坎,进入行车道抢行的自身过错所致,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。法院经审理,最终判决饭店赔偿李先生1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某饭店是停车场的使用权人及管理人,且该停车场主要用于饭店顾客停车,饭店将停车场委托其他公司管理并非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。事发时,停车场出口的栏杆设置存在一定隐患,且未有安全警示标识,饭店在事发后未对李先生进行及时救助,因此法院认定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。同时考虑李先生穿越停车场出入口时未注意路况,偏离人行横道,自身具有一定过错,法院最终判决饭店承担70%赔偿责任。
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的规定,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安保义务属于法定义务,因此,即使上述经营者、管理者通过“外包”“委托管理”等形式将部分或全部安全保障的义务转由他人履行,也仅限于双方内部约定,不能据此免责。
笔者在此也向诸如上述饭店这类将安全保障义务“外包”“委托管理”的单位建议,应增强对受托单位的监管,督促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,在风险区域周边布置警示标识,完善事后救助机制。同时也提醒广大行人要注意自身行路安全,在停车场切勿盲目抢行,如果遇上类似事故,也可根据民法典规定及时维权,保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(作者单位: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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